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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8-09 访问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简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审改办        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0日

白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精简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流程过多、周期过长、效率不高等问题,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许可事项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 审核(安监一科 )——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78号修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审查时限由原法定45日,现精简压缩为40日(需要现场复核的,现场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安监三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修改)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审查时限由原法定45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40个工作日(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安监三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改)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审查时限由原法定30日,现精简压缩为25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安监三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79号修改)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审查时限由原法定45日,现精简压缩为40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五)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安监三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审查时限由原法定6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55个工作日。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六)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安监三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审查时限由原法定3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25个工作日。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安监三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审查时限由原法定3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25日个工作日。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1.流程设置: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受理、审核、办结(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保留原法定审查(制证)时限20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白银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其主要负责人。

(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职业健康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80号令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

(1)保留原法定审查(评审)时限20个工作日。

(2)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决定送达时间由原定10个工作日,现精简压缩为7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行政审批事项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审核(安监一科 )——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改)第十二条 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保留原法定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一科、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及其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审核(安监三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令修改)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保留原法定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二科、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审核(安监三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令修改) 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审查时限由原法定45日,现精简压缩为40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审核(安监三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令修改)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保留原法定审查时限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备案事项

(一)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审核(安监三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1.流程设置: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审核(安监三科 、行政审批服务科)——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收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三科、行政审批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1.流程设置:申请——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核对(安监一科、安监二科、安监三科 、安监四科)——办结(行政审批服务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

2.审批要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精简优化措施:审批时限仅为5个工作日,故无法精简。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监一科、安监二科、安监三科 、安监四科、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行政审批服务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权力事项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初审

1.流程设置:

(1)申请人申请——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初审合格(职业卫生健康科 )——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申请人申请——不予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申请——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初审不合格(职业卫生健康科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审批要件: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第80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精简优化措施:初审时限由原规定20日,精简为15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初审

1.流程设置:

(1)申请人申请——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初审合格(职业卫生健康科 )——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申请人申请——不予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申请人申请——受理(市政务大厅安监窗口)——初审不合格(职业卫生健康科 )——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审批要件: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80号令修改)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3.精简优化措施:初审时限由原规定20日,精简为15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1.流程设置:

(1)条件审查:审查合格,统一考试;审查不合格,不准考试。

(2)组织考试:培训机构申请(审查合格人员)——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合格,公布成绩,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组织补考)。

2.审批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

同时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

3.精简优化措施:组织审核考试时限由原规定60日,精简为55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白银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及中心主要负责人。

(四)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

1.流程设置:

(1)条件审查:审查合格,统一考试;审查不合格,不准考试。

(2)组织考试:培训机构申请(审查合格人员)——考试中心组织考试——合格,公布成绩(不合格,组织补考)。

2.审批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令修改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

同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80号令修改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3.精简优化措施:组织审核考试时限由原规定60日,精简为55日。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白银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及中心主要负责人。

(五)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初审

1.流程设置:

(1)中央在甘及省属煤矿建设项目:企业申请——市(州)安监局初审合格——报送省安监局审查决定。

(2)地方煤矿建设项目,企业申请——县(区)安监局初审合格后——送市安监局审查决定。

 2.审批要件: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安监管四〔2013〕234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3.精简优化措施:审查决定时限由原来的20日,精简为15日(企业补正材料所占的时间不含在内)。

4.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市安监局安全监管四科及科室主要负责人。

 五、动态调整权责清单

本方案只对现行保留的审批事项主项进行精简优化,子项随主项同步优化。对原权责清单中已取消、停止执行和不能再精简的事项不再优化。需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市审改办《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白审改办发〔2017〕3号),由市安监局提出承接、调整、取消、下放的具体意见,报市审改办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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